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双管齐下 劳动者底气更足

2008-3-21 11:48:11

幸福故事

眼下,从湘乡市棋梓镇谷水村来长沙的农民彭三水和其他同乡一起,又要开始在长沙的打工生涯。

不过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是因为工作太难找,还是觉得工资不够高?“都不是!”老彭告诉记者,主要是眼界高了,“那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我可不想去”。前几天,做装修的老彭接到了一个装修公司的电话要他去上班,一问不能签合同他就一口拒绝了。

记者发现,随着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农民工在选择就业单位过程中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已经从过去“只要有钱赚,不管其他事”,变成了对用人单位的主动选择。

48岁的老彭在外打工已超过10年,老彭说,这些年他打工吃了不少亏,苦活、累活干了不少,但收入却不多,最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和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于是单位时常找借口扣工资,“现在有了法律,我也不能随便让人欺负了。”

热线访谈

访问嘉宾:长沙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彭学之

话题一: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

彭学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公平就业始终是就业立法关注的焦点,《就业促进法》保护对象有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等。《就业促进法》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对于残疾人就业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话题二:公共就业服务免费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话题三: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要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

相关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长沙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年好于一年,2007年城镇就业创历史新高,全市新增城镇就业9.47万人,为历年最高;下岗人员再就业3.16万人,“零就业”家庭实现了动态清零。

长沙正以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今年抓好3个方面:一是在继续调整、充实、拓展、延伸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大力推动创业培训,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发挥。二是继续把帮扶“零就业”家庭、失业职工、被征地农民、农村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作为政府实事和德政工程。三是把引导、支持农民工就地转移作为下一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渠道。

记者点评

尽管《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招聘单位在招聘人员上有了一些改变,但问题仍然存在,实现就业公平,需要各方艰苦努力。

长沙晚报·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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