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为就业困难人员兴建“创业市场”

2008-6-5 16:46:38

5月28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将通过兴建“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推广适宜家庭手工业的创业项目,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为了帮助 “4050”、“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我省将建立创业项目库,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其创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我省将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同时,继续开发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将依据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设立专门的综合服务窗口,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开发和掌握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另外,街道、社区将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接受就业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责任人、援助内容和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在一个月内帮助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将重新认定。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上岗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将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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