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籍此,各地自行设置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将被取消,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混乱的现状有望改变。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一种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受人尊重的职业。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2001年12月18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近年来,人事部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每年都公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部每年都组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等单位,编制和修订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修改考试教材,征集考试试题。在人事部、建设部的组织安排下,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截至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31360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其中的18396人经注册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职业资格制度对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国家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经纪人职业资格为名,在行政区域内随意举办房地产经纪人员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不承认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甚至有的工商部门还将私自设置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条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已经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2004年相应修改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随意设置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也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这次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是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之一,是国家明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通知》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所以目前地方设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必将取消,依据地方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设置的考试,组织的培训、鉴定、认证,以及发放的证书都将被废止。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设立之初,就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说法,这次《通知》明确提出“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与职称衔接,房地产经纪人的社会定位和待遇有望进一步提升。
《通知》的发布,能够也必将取消地方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扫清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道路上的障碍,这对房地产经纪行业来说是一个喜讯,预示着房地产经纪行业即将进入一个规范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