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1989-3-14 14:44:16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55.04.26

【实施日期】 1955.04.26

【失效日期】1988.09.01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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