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7〕教计字110号

1987-6-18 14:40:12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87.06.18

【实施日期】 1987.06.18

【标题】 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87〕教计字110号

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84号文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尚未明确职务前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和学校反映,由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因,部分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时,未能及时获得学位证书,他们的工资待遇不好掌握,希望全国统一一下。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博士、硕士毕业生凡已通过论文答辩,因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能及时开会通过授予学位,而不能持学位证书报到参加工作的,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其工资待遇,未接到学位证书的博士生暂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82元发给(六类工资区,下同);未接到学位证书的硕士生暂按64元发给。待接到学位证书后,再按劳人薪〔1985〕8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从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

上述规定仅限于确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原因未能及时获得学位证书的攻读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因修改论文等原因推迟拿到学位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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