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由原国家控制的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转向除国家必控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外,大多数职业资格认证主要由行业协会或行业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组织,这是从我国现实出发,参照国际惯例,把国家可管可不管的职业资格认证尽量交由行业组织社会化主办。这是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重大改革措施。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见第二章第十二、三条)
政策依据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 〕 35 号文件),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文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