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3号

2008-7-6 10:24:06

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3号

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调控失业”的要求,决定在6省18个城市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更好地把握经济波动期失业变化的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调控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新举措。要通过试点,在探索收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变动和岗位流失情况的有效办法,完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适合本地区预防和调控失业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创造新经验,为在全国范围推行这一制度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各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把试点工作抓紧做好。

二、认真把握试点工作原则

要按照“尽快启动,力求简便;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梯次扩展,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抓好试点工作。要立即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所收集的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择行业、企业的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相互加以印证。要适时总结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确保监测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测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库,切实把各项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及时形成并报送监测报告,重点城市应于10月14日前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0月21日前向我部报送。

其他事宜按《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失业保险司:姜郁,(010)84207326, 84207334(传真),jiangyu@molss.go.cn;刘明陆,84207332。

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谈宇德,84661036,84661030(传真),tanyude33@163.com。

附件:1、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重点城市

2、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重点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辽源市通化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南通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

福建省: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

附件2

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 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

通过对部分城市重点企业因破产关闭或停业整顿、企业外迁、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造成就业人员减少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岗位流失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方法与步骤

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步:先在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河南6省试点。

1确定重点城市及重点监测企业。由试点省分别确定3个重点城市(确定原则: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城市。18个城市已经确定)。由重点城市分别确定30家重点监测企业(确定原则: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近期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就业人员较大规模减少的企业;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属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有代表性的行业;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重点城市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2建立基础数据档案。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监测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就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

3定期监测。原则上每季度对重点监测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重点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发生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及时反映。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对就业人数排在前5位的行业进行监测。

4数据采集。对企业数据可通过召开重点监测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直接调查、查询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走访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采集,了解企业就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监测期就业人员变化情况。对城市个体经济组织的数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经济行业协会等了解,主要获得所选每个行业总体就业人员变化情况的数据。

5形成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监测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就业人员减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试点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分行业汇总分析,并结合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劳动用工备案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7形成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全国相关行业宏观经济情况,对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

第二步:总结试点做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初步考虑在100个城市实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

三、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的使用

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主要用途为:一是供系统内部分析形势和进行决策参考;二是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根据需要择其适当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1部内工作层面:由失业保险司牵头,规划财务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学会等相关单位参加,组成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小组,共同开展工作。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失业保险司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和组织实施,同时负责与部内相关单位的协调;规划财务司负责提供相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并负责与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培训就业司负责提供就业登记、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地方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及协调;劳动工资司负责提供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协调;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处理失业动态相关数据,对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汇总分析地方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形成全国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劳动科学研究所负责建立和完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对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中国劳动学会负责与相关专业学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协调,指导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

2地方工作层面:应参照部里的体制和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

3联络员及其职责:为保证及时沟通,责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试点省、市、重点监测企业之间,建立实行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形成通畅的联系渠道。

4保障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配置设备、数据采集和处理、专家咨询、开展调查和抽查等方面工作。

五、近期工作安排

1抓紧完善工作方案。在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关于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争取尽快下发。同时,抓紧成立部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小组。

2部署试点。部里召开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省市座谈会,部署试点工作。6月底前,试点省将确定的重点监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行业(附表样)、组织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及手机、电子邮箱)等分报部失业保险司和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重点城市完成建立重点监测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情况等基础数据档案等工作。

3实施监测。第三季度6省的18个城市实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将监测数据同建档时期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重点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分析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于10月下旬报部里,并附《重点城市就业人员变化情况表》、《3个重点城市企业就业人员分类型变化情况省级汇总表》和《3个重点城市5个行业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分类型变化情况省级汇总表》。10底前,完成全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试点报告。

4总结推广。年底前召开专门会议,在全国部署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使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达到100个。力争在2009年7月底前,形成全国100个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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