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明电〔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个别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一些职业培训机构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并从中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为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确保中央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案件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筑牢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
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出现问题的地区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多名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其中,有的通过自己或亲属成立培训机构直接获取培训补贴;有的通过入股培训机构或收取干股等形式分红获利;有的在审批和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批准培训机构开班、检查培训工作、核拨补贴资金等环节中,收取贿赂和礼金。由于上述工作人员放松监管,甚至内外勾结,导致相当数量的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中通过缩减培训课时、伪造培训资料等形式大量套取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此类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使就业补助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利用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案及相关典型案例,开展一次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广大干部职工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承担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筑牢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资金管理使用,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
(一)认真部署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从即日起至5月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对2007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定点培训和服务机构审批、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补贴资金拨付管理等情况,认真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深入整改。严格禁止任何机构和人员截留、挤占、挪用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禁止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接受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甚至利用职务便利,借审批定点机构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各级各类定点培训机构随意配备师资,任意压缩学时,故意降低培训质量;禁止未经实地查看和严格审批,随意拨付就业补助资金;禁止与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串通,伪造培训人员资料,开展虚假培训或就业服务,骗取就业补助资金。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全国农民工培训工作刚刚起步。由于培训对象分散,组织难度大,再加上管理经验不足,制度尚待完善,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各地在自查中,要重点对农民工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监督检查是否到位、培训质量是否合格重新进行审查,排查制度漏洞和执行制度不到位的问题,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重新审核2006年、2007年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实际拨付到培训机构或农民工个人的补贴资金数额报我部。
(三)认真纠正和查处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纠正。对审批立项、管理制度、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明确制度调整和规范的措施办法,堵住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它各类企事业单位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限期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相关资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要对本系统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在自查自纠中查处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有关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及时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各省(区、市)自查自纠的情况请于6月3日下班前上报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将组织重点抽查。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省份,将会同财政部对其下半年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予以一定程度的扣减。
三、切实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以及对其它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快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审核认定,认真做好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推广,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
(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今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已于4月初预拨各地。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研究补助资金下拨方案。对缺乏制度监管和不能严格执行制度的地市,在没有切实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得下拨资金。对已经下拨的部分要追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同时,要在新一轮政策的制订和完善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补贴政策的落实效力。特别是要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的需要,提高补贴标准,改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质量,确保两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基础台账管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做到对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各项补贴人员及其享受政策情况心中有数。二是加大对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加强公开公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单位、经办人员、审批审核程序、资金拨付办法,使城乡劳动者、各类中介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了解申领、享受的具体规定。四是加强外部监督。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完善舆论监督办法,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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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