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2-26 10:17:18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髟录菩教焓?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鳎ㄔ录菩教焓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8-2-22]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 [2006-12-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 [2005-11-15]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 [2006-6-9]
  ·[甘肃] 关于做好200... [2006-5-23]   ·[陕西] 专项职业能力考... [2006-7-20]
  ·[湖北] 宜昌市秭归县明... [2006-8-17]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 [2006-9-27]
  ·2006年下半年国家职业... [200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