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6号)

2008-3-18 14:5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6号),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申请参加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资格。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并将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评估表等材料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达到950分及以上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函;

2.学校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申报学校和省级专家填写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4.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5.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

6.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附件3);

7. 省级专家组评估报告(附专家名单、投票及签名);

8.学校针对省级专家组初评意见的整改方案。

(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由国家级督导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并报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五)拟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三、复评要求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应按照《关于推进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2号)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复评工作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为依据进行,复评程序参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程序进行。

经过复评合格的学校,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复评不合格的学校,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因故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资格。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作为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评估工作中,要严格掌握评估标准,使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本地区真正起到培养技能人才的骨干和示范作用。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2.《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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