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人护〔1984〕8号

2008-3-21 14:31:40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4.02.23

【实施日期】 1984.02.23

【标题】 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 劳人护〔1984〕8号

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起草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415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自198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是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各产业部安全技术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今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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