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劳人计〔1984〕8号

2008-3-21 14:28:16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4.01.19

【实施日期】 1984.01.19

【标题】 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人计〔1984〕8号

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最近,北京、四川、山东等省市反映了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爱人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征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生产、服务单位工人的,应尽可能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工作。没有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可安排的,原是县以上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可安排到相应的集体单位;原是县以下集体单位的工人,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单位。以前已经作了安排的,不再变动。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随转业干部分配在远离城镇或边远地区工作,当地确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安排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暂时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仍保留其集体单位的工人身份。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计划以内(即用固定工指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则上不作跨省调动。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制目前尚未在全国普遍推广,已经试行的地方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因此,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接收的地方已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以按合同制工人接收安置;接收的地方尚未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暂按固定工接收安置,但应保留合同制工人身份,在当地试行劳动合同制时,即恢复其合同制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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