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7.04.02
【实施日期】 1987.04.02
【标题】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 民〔1987〕优字15号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