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44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29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恢复1所高级技工学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54号)

2007-4-29 11:34:59

关于公布44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29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恢复1所高级技工学校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专家评审,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等44所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张家口市技工学校等29 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恢复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2.高级技工学校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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