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10号)

2007-2-10 15:50: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对项目批准书统一编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编号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所附行文式样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完成编号工作。

四、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八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办学层次和性质、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代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的代码;第四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办学类别;第五部分(一位数字)代表办学层次;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顺序号;第八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施行前后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五、对于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暂不予备案,通知审批机关自行纠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八、内地教育培训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办学项目的备案和批准书编号,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编号申请报告式样

2. 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3. 暂不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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