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2008-4-22 9:52:34

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文件

皖农阳光组[2008]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为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加快农村富裕劳动力有序转移,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将《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阳光办联系人:程晓冬 胡 瑞,联系电话:0551-2650263;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联系人:许振钦 施 玲,联系电话:0551-3415823。

省阳光工程指导小组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和省委6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深入实施,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2008年阳光工程实施坚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稳定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拓宽转移领域,引导就近就地转移;注重向农村二、三产业转移,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转移,促进招商引资与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其中农业部任务21万人,省级任务9万人(含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2万人);培训转移率达80%以上,就近就地转移力争达到55%,短期与中长期比例达到1:2;强化项目监管,网上监管覆盖面力争达90%。培训工作起止时间为2008年 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项目经费

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510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3000万元,人均补助标准约310元。补助标准按不同培训时间,实行差别补助:即培训时间20-30天,每人补助200元,培训约10万人;培训时间31-60天,每人补助330元,培训约15万人;培训时间61-180天,每人补助500元,培训3万人;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时间累计15天以上,每人补助500元,培训2万人,从省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

市、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人均合计50元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市、县(市、区)阳光办可以从本级配套经费中分别按每人5元和10元的标准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书(见附件1),经市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并经市、县(市、区)政府承诺配套资金后,向省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申报。市级阳光办认定的培训基地由市阳光办申报,申报书参照县级格式。省阳光办依据各市、县(市、区)申报和去年项目实施情况,下达各市、县(市、区)示范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

各市、县(市、区)对认定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2),培训基地联系电话须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各培训基地须填报任务申报书(见附件3),并随县(市、区)政府项目申报书一并报省阳光办审核备案。市级认定的培训基地,其申报书由市阳光办报省阳光办审核备案。

(二)申报受理:各市阳光办要在4月30日前向省阳光办报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汇总表》(见附件4)、各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培训基地任务申报书以及培训基地汇总表(各一式两份)。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

五、项目实施

(一)扩大就近就地转移,拓宽技能培训内容。阳光工程培训要与发展现代农业、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引导受训农民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城镇二、三产业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在抓好用工量大的建筑、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装潢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今年要注重拓宽并做好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观光农业、农村服务业、沼气工、拖拉机手等专业技能培训。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科研、教学、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培训基地,围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推广、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生产经营等知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培训应在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生产周期内,分期按重点技术环节开展,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全省计划认定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基地,认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市、区)按照省阳光办根据调查提供的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建议名单(见附件7),选择认定培训基地,确定培训任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基地材料,与其它培训基地材料一并上报。省属单位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其培训基地由省阳光办负责认定与管理。

(三)开展引导性培训,提高技能鉴定比例。在做好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知识、艾滋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知识为主的引导性培训。积极引导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阳光工程学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

(四)规范认定培训基地,提高培训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基地认定程序,努力将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就业渠道广的培训机构吸收到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中来,确保受训学员学有所成。切实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保证受训农民每人有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各培训基地要坚持就业导向,推行订单培训,提高培训转移效果。

六、项目管理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级阳光办按照阳光工程的四个管理办法和五项工作制度要求,安排专门力量加强项目管理,经常性不定期地开展项目的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查处。市级阳光办要督促县(市、区)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负责直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经常性地跟踪指导基层工作。县级阳光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转移就业关和资金兑付关。每个培训班第一节课、随堂抽查和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阳光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件5)。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严禁将资金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被认定的培训基地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在方便农民培训的前提下,培训任务和资金向优质培训资源倾斜。依据月报统计(见附件6)情况,实行培训任务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将适时调整其培训任务。

(三)严格奖惩措施。依据各市、县(市、区)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问题等情况,对全省各市、县(市、区)阳光办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表彰奖励、次年任务直接挂钩。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阳光办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市、县(市、区),在次年相应减少培训任务或暂停项目实施。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直接责任。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安排培训任务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市、区)阳光办,取消其申报阳光工程项目资格的同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工程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各级参与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主要内容,使广大农民充分了解国家惠农政策。要进一步做好“阳光工程”品牌、各地典型经验和优秀学员事迹的宣传,推进阳光工程深入实施。

附件: 1、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县申报书

2、2008年各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汇总表

3、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培训任务申报书

4、2008年各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汇总表

5、2008年 县(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

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

7、2008年农民合作社社员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建议名单

(以上附件不印发,从网上下载)

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新)

省农委科教处

  相关信息
  ·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 [2008-2-29]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 [2008-4-7]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 [2008-4-7]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 [2008-4-7]
  ·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 [2008-4-7]   ·关于公布2008年高技能... [2008-4-7]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 [2008-4-1]   ·全国房地产策划师职业培训... [2008-3-17]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 [2007-8-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 [2007-8-22]
  ·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 [2008-3-11]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008-3-11]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 [2008-3-10]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 [2002-1-29]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 [2003-1-23]   ·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 [2008-2-26]
  ·[广东] 关于印发《珠海... [2006-6-8]   ·[辽宁] 电子商务职业师... [2006-6-23]
  ·职业培训可申请补贴 [200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