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22号)

2008-4-24 8:45:55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55号)要求,现就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试点企业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先在本市部分企业中试点实行,在试点基础上,再向面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

2、具有符合培训及考核评价条件的相关场地、设备、师资、管理人员等。

3、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及表彰激励制度。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标准,且在本企业中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包括企业特有职业(工种),以及试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实施方式

(一)制定方案

企业应根据各职业(工种)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职业标准,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等。评价方案应明确评价的项目、内容、方式等,其中理论知识可采用考试方式,操作技能可采用考核或考核评审结合等方式进行。对于试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在职业标准的知识技能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培训和考核的内容,调整比例一般在30%-40%左右。方案具体要求及格式另行制定。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将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试点的职业(工种)名称以及培养、评价方案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组成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进行评估,并予以审核认定。

(三)实施培训

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培训机构,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及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录“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手续,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网络信息维护。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应当严格按照经认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的相关规定,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督导评估。

(四)评价考核

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市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要求设立本单位内企业鉴定所,经批准后,承担企业内鉴定申报、组织实施、鉴定所(点)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的管理。

三、经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列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职业等级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经考核评价合格,按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凡享受企业内培训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享受其它政府补贴的培训。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所需的其余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补贴方式

评价考核合格且符合补贴培训规定的在职职工,由申报考核评价的单位为其提出经费补贴的申请。经区县就促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经费下拨至申请单位。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企业及个人,凡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及督导评估。

(二)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好活动的动员、申报、审核等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为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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