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计划的通知

2008-4-7 10:42:18
关于公布2008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计划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8]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实施“815高级蓝领培训工程”,现将2008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计划(附后)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政府补助培训办班、补贴申报程序仍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规定执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同等对待,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根据报名情况和培训计划数择优入学。

二、申请参加补助培训的对象除符合我市规定的相应工种、等级鉴定申报条件外,还须参加由我市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培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各企业单位工作的技能人员或市区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教学、实习指导工作的师资人员;

⑵ 申请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申请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的须在45周岁以下,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的须在50周岁以下;

⑶ 取得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核发或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的相应工种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鉴定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申报表;

⑵政府补助人员汇总表;

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⑷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招生工作,既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又要深入企业做好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政府的政策措施,并把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培训机构除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培训、鉴定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以外,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把好人员审核关,做好资格审核、材料审核、培训协议签订、补助经费申报等各项工作,并做好台帐记录。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整个培训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在次年年初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作为来年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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