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提升鉴定所管理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我区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含电子商务师培训考核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
二、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
三、换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情况。
1.鉴定所2007年度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2.鉴定所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硬件情况;
3.鉴定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考评员队伍建设及轮换制度执行情况;
4.在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情况(2007年鉴定职业、等级、人数等);
5.鉴定所财务管理和鉴定收费情况;
6.使用国家题库的情况(含国家题库中无试卷,自行命题的情况);
7.社会各方面对鉴定所工作的反映情况。
四、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书》(报告书可从广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gx.osta.org.cn下载);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四)审批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文件(含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批复)。
五、办法和要求
各鉴定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书》并按要求进行自评打分,所提交的材料于2008年4月1日至6月1日期间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材料审查、讨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对有关鉴定所采取现场实地查看、询问,结合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对各鉴定所进行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书》中评分70分以上,且第二项得分24分以上为合格。
(一)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所在广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上公布。
(二)对审核不合格的鉴定所,责成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方案,三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结束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准予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鉴定资格。
(三)对连续两年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视为不通过,暂停其鉴定资格。
(四)对不提交换证材料的鉴定所,视为自动放弃,终止其鉴定资格。
我区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提交上述换证材料报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我厅。
六、其它
从2008年开始,如无特殊情况,全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核工作均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每年从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度审核时间,不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勇
电 话:0771-5858788
电子邮箱:gxpj100@tom.com
二OO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