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克党发[2008]3号)

2008-5-20 8:29:55

各区委、区政府,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整体技能,逐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就业优先的理念,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职责

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协调联席制度中成员单位的专项考核,形成全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市、区两级政府要强化治理失业的目标责任,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合理调控失业人群分布,减少失业人员存量。

合理调控女性、少数民族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除法定不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工种)外,原则上招录比例不得低于50%;录用少数民族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市少数民族人口的年度自然比例(按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年增加控制数5人。严格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并将用人单位当年吸纳符合上岗条件的本地失业人员达到70%以上作为全市年度评先创优的考核指标之一。

建立健全开发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目标考核制度。每年由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全市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列入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目标。下达给各区的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下达给市本级的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承担市本级目标任务的各单位负责落实。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须报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将提供就业岗位情况纳入项目申报内容,并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重大建设项目要制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加大政策扶持,多方位、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有针对性地提高岗位奖励标准。对用人单位提供并吸纳本市女性和少数民族就业的岗位,在原岗位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增加200—500元奖励。用人单位当年招录本市各类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服务行业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含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时间最长为3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开辟吸纳女性、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渠道。将全市已建或今后建设的各类设施、场馆(包括体育馆、文化中心、科技博物展览馆、世纪公园等)全部纳入政府集中吸纳女性、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岗位购买范畴,扶持具有资质的物业和劳务派遣企业运作,并在岗位、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按促进就业政策给予补贴。逐步实行医疗机构所需不同层次护理人员的本地化,对集中吸纳专业符合或相近、或经校企合作培训并取证的女性、少数民族失业人员的,将按促进就业政策给予培训费用、社会保险方面的补贴。鼓励石油石化企业的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促进其吸纳女性、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要及时掌握用工需求情况,集中开展技能上岗培训。

进一步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林纸基地就业岗位。将农业综合开发区作为就业再就业基地,由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和减排造林项目部负责,协调农业综合开发区各单位挖掘就业岗位,通过劳务派遣模式安置失业人员就业。

有效调控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岗位。在保证不影响各石油石化企业和地方企业生产的基础上,对使用外雇工的一般操作性、技能性和基层管理的岗位进行有效调控和逐步清退替换。对本市失业人员能够胜任的一般操作性、技能性岗位和基层管理岗位,各石油石化企业和地方企业应按照使用外雇工总量的一定比例,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有步骤地组织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并取证的,逐步替换外雇工。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扎实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着力解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建立实现公平就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服务功能,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体系,构建集就业培训、岗位开发、就业服务、托底安置、自主创业、社会保险和权益维护于一体的基层就业援助平台。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见习基地的作用,提高就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建立就业实名制和各类失业人员职业生涯电子档案,对终止就业要求、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将此类人员名单核实后,报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维稳、信访等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引进紧缺专业技能人才必须与吸纳本地人员就业统筹兼顾考虑,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3—5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在外招人员时,除紧缺、高层次和专业技能人才外,必须在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援助平台公开发布岗位信息,优先招用本市毕业生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未招满的,须报市、区两级公共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外招相应人员。外招人员纳入按比例吸纳女性、少数民族就业总量。

健全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和承诺服务制度。开展以“送岗位、送政策、送信息、送技能、送温暖”为重点的就业援助月活动,对“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针对本市3年以上未就业,并经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援助平台审核、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女性、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中的特殊困难失业人员采取特殊帮扶政策,鼓励由原父母单位帮助其实现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凡父母无单位的,由全市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帮扶)与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承包帮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帮扶2名以上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每帮扶1人,兑现本年度就业考核奖励5000元。鼓励各区根据失业人群的状况扩大临时性救助制度范围,缓解本区就业压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3年以上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凡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并接受免费技能培训的,可享受6个月的临时救助。

四、进一步拓宽培训思路,加大岗前培训力度

指导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状况分类分步实施订单式、技能储备培训、校企合作为主的各类各层次就业前培训,尤其是加大校企合作办学力度,在稳定石油石化企业校企合作制度的基础上,将校企合作的范围拓宽到所有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将培训人员从大中专毕业生扩大到本市所有失业人员。每年根据企业需求情况,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大中专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可通过报名,并经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到指定学校进行培训,培训费企业承担80%,个人承担20%。对培训合格并通过企业考核上岗的,企业承担的培训费将由市就业经费进行全额补贴,个人承担的培训费将给予80%补贴;培训不合格的,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给予50%补贴,个人承担的培训费不予补贴。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竞争培训的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劳动者就业技能。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建立全市创业培训带动就业指导办公室、各行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和集项目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扶助、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工作服务模式,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各类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参加创业后续提高培训的,可减半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从事微利行业、自主创办企业成功运作1年以上的,由创业项目审核小组根据创业项目大小及吸纳本市失业人员情况,从市就业经费中给予2—5万元资金扶持。

鼓励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储备培训)。对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将按照《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贴政策》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住校培训的,可按实际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标准的食宿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市、油田鉴定机构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免除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纳入人力资源信息库管理,提供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参加同工种招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免就业前技能培训,直接上岗。鼓励城乡少数民族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汉语言强化培训,对经考核取得汉语言培训合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鼓励个人通过自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鉴定收费标准报销一次鉴定费。对各类用人单位组织举办吸纳本地失业人员就业的服务性岗位技能培训并取证上岗的,由市就业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全额培训补贴;凡参加服务性岗位技能培训并取证上岗的本地失业人员,可按 培训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加强对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力扶持民办培训机构参与电信、金融、咨询、旅游、宾馆、IT等服务业的技能培训,对培训数量多、质量好,就业率高,并积极推行“双证”制的民办培训机构,每年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奖励。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年培训总量达到200人,鉴定取证100人以上的,除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外,每年还将按照本地学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200元标准的培训奖励。

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稳定就业落实到位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年度劳动用工定期社会通报制度,惩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的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用工备案率。各用人单位不得在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必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随意解除和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以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参加本市或外埠的各项招录考试。引导企业采取倾斜政策措施稳定生产服务一线员工队伍,鼓励和帮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

大力推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书面审查制度,将各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守法情况记入档案。对劳动用工管理守法诚信的企业每年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以上守法诚信的企业采取免交工资保障金、1—5万元奖励等措施予以扶持;对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降低企业信誉等级等措施进行制约。

深入开展维权执法行动,加大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力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协作部门定期劳动监察执法制度,以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就业秩序为中心,组织开展清理非法职业中介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严重破坏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中心,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行动,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用工备案制度、不按时支付工资,随意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为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缴费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不为职工投保,少缴、漏缴、瞒缴保险费的行为。对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常开展安全培训、工伤事故发生少、持证上岗率高的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缴费差别浮动费率政策。要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定期公布各类违法行为。

六、加强引导,扶持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发展

严格审核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等级,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行为,依法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维护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引导,通过落实劳务派遣补贴、贴息贷款、岗位补贴和少数民族补贴等政策,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市场引导,促使劳务派遣企业按市场规律,采取灵活多样形式,逐步向专业化人力资源企业规模发展、向服务业拓展,构建和发挥劳务派遣企业吸纳就业的辅助渠道作用;鼓励其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疆内外的劳务输出工作,为社会各类法人单位和居民个人服务。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费浮动费率,对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等级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管理费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调2%,最高上调到10%;其他资质等级较低,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维持原管理费标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不予年度审核。

七、积极推进就业见习制度,规范促进就业见习基地的发展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制定就业见习基地的年度目标发展计划,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将就业见习的范围从目前的服务业逐步扩大延伸到石油石化的技能操作岗位,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人员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鼓励参加外地见习,适应多样化的见习需求。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应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增加,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市就业经费予以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情况,加强与见习人员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参加见习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对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统一授牌和2万元的奖励。

八、加强就业宣传力度,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

各级宣传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就业工作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提升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就业宣传的常态化和普及化。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在经营发展、社会保险和规范用工等方面的宣传,促进求职者正确认识企业发展状况,引导失业人员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深入用人单位宣传、“一对一”面向求职者及家长宣传、大力开展现实就业案例专题教育以及在工作实践中增强就业能力的教育,帮助失业人员进一步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正确认识自身的就业能力,克服浮躁心态,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6日

  相关信息
  ·湖北关于召开全省职业资格... [2008-5-19]   ·湖北关于转发部鉴定中心《... [2008-5-19]
  ·重庆:关于推迟我市200... [2008-5-15]   ·山东关于做好2008年5... [2008-5-15]
  ·新疆关于2008年5月“... [2008-5-15]   ·关于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 [2008-5-13]
  ·广西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2008-5-13]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高技能... [2008-5-13]
  ·关于举办湖北省第三届“华... [2008-5-13]   ·关于2007年度和200... [2008-5-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2008-5-12]   ·江西关于举办第二届“创业... [2008-5-9]
  ·宁夏关于推荐第三届全国数... [2008-5-7]   ·云南关于做好2008年机... [2008-5-7]
  ·2008年一季度职业技能... [2008-5-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 [2008-5-4]
  ·陕西汉中关于进一步规范职... [2008-5-4]   ·福建三明:关于成立三明市... [2008-5-4]
  ·山西:关于选拔享受政府津... [2008-4-28]   ·安徽省2008年农村劳动... [200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