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流程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市职鉴发[2008]11号)

2008-6-13 11:26:53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要求,现就对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流程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务流程

(一)报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到所在的区(县)、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原《职业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交两寸照片五张。

(二)资格审查:由鉴定所(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审查合格的申请鉴定人员个人资料,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按规定制作考生花名册。

(三)复审:鉴定所(站)于鉴定考核十日前将《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表》、《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或《考核鉴定试卷审批单》和按不同职业、级别分别制作的三套试卷)、《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鉴定人员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学历证明等鉴定考核资料报市鉴定中心复审(上报资料应含纸板和电子版)。市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单》。

(四)考试:市鉴定中心对复审合格的鉴定考核,于考前3日内向鉴定所(站)发出《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任务通知书》和鉴定试卷。鉴定所(站)按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考试,市鉴定中心对技能鉴定的过程实施质量督导。如有特殊情况鉴定考核不能正常进行,鉴定所(站)应及时向市中心报告变更鉴定考核任务,未经同意或随意变更的鉴定考核无效。

(五)数据上报:鉴定结束后三日内,鉴定所(站)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结果汇总表》及《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结果花名册》、《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表》及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等报市鉴定中心复核确认。

(六)发证:经市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的鉴定结果,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制证,加盖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交由鉴定所(站)通知申报单位或考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七)证书上网:市鉴定中心对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汇总上报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证书上网,以便用人单位或个人查询。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一是凡国家题库中已有试题的鉴定工种,各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考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从题库中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鉴定工种,各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前,商市鉴定中心同意后,可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市中心审定后组织考试。二是对每场考试试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凡擅自使用无编码或自行编码的试卷,按无效鉴定处理。三是试卷的印制、保管、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四是严禁私自命题或随意调换试卷进行考试。

三、进一步规范考评员的使用管理。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细则》规定执行。一是考评小组按市中心统一委派和鉴定所(站)推荐相结合方式组成。各鉴定所(站)推荐的考评人员需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评工作,考评组长由市鉴定中心指定。二是市鉴定中心对考评员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对评估优秀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将不再续聘,三是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推荐、使用没有考评员资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鉴定考试的监考、考场情况报告和巡考制度。各鉴定站(所)应建立健全和切实完善监考制度和考场情况报告制度。考场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应到、实到鉴定人数,所用鉴定试卷,考评员资格的合法性,考务和考场纪律等内容。市中心将根据鉴定考核的需要指派巡考人员。

五、加强业务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为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统计和分析工作,各鉴定机构要保证考务系统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将在开展鉴定业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及时上报。市中心将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站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发布,以加强各机构间的业务交流与学习,促进业务工作的共同发展;并将信息报送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考核的依据。

六、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一是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收费,并向考生开据财政部门事业性收费票据。二是严禁超标准或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对肆意降低鉴定成本、简化鉴定程序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意见要求开展鉴定业务,不断完善鉴定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鉴定管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岗位职责,确保鉴定业务能够正常、连续、平稳、高效地运转。充分体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促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又好又快地健康规范发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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