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7-6-5 17:28:08

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沪劳(85)资创字第207号文下达后,在执行中,部分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请按下列意见掌握处理:

一、凡符合计划内第二胎条件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其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可按沪府发【1985】47号文中"家长要多负担二元,单位报销部分相应减少二元"的规定办理;凡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包括第二胎、第三胎),其领养费、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仍应按沪府发【1984】64号《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中"超计划生育的子女的托费自理"的规定办理。

二、原由夫妇双方单位各半负担的职工子女领养费、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补贴,如夫妇双方中一方出国自费留学或到境外定居,另一方职工单位仍按双方各半负担的规定执行。

三、夫妇中一方为在校研究生(不包括由单位委托代培的研究生),另一方为本市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子女领养费、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补贴可全部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子女的领养费、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可按所在单位固定职工的规定办理。

五、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办托儿所、幼儿园,招收本单位男职工子女的,除收取职工本人自负部分和向女方单位报销部分外,由男方向本单位报销的部分可不予计收,不计入按60%改善设施、购买教玩具,40%增发保教人员奖励费的基数金额内。各单位向职工女方单位及外单位职工收取的托儿补贴费、幼儿管理费中按40%提取的保教人员奖励费,在对保教人员发放时,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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