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说明

2007-6-5 17:32:42

沪劳技发(87)53号

各主管局、各技工学校:

现对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沪职改字〔1987〕第8号文中《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外语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外语可不列入必备条件:

1.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2.有三万字以上的译著,已出版或作为单位内部资料保存,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的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3.五十年代的工农调干生,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4.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待评讲师职务的。

二、外语考试时可借助字典。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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