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农场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农场职工子女可以报考技校的通知

2007-6-5 17:27:03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本市所属农场:

根据劳动人事部(84)培10号文件"关于国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为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的子女,户口在这些单位的,可以报考技校"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四年秋季招生起,本市技工学校招收农场有关职工子女--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本市技校的招生计划已经下达,因此只能试招部分学生入学。明年起,按照本市情况,统筹招生计划。

二、报考技校对象。必须是本市所属农场,原吃商品粮改为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的子女,户口在这些单位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以报考技校。

三、录取手续。各农场招生计划由市招生办统一下达,农场局、劳动局组织报名、考试、阅卷、送市招生办统一按学生报考志愿分送各技校审查录取。学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随带户口簿及有关证件到指定技校报到。

四、报考技校及分配工作。凡属本市在郊县的农场学生可报考招生计划范围内的本市技工学校,毕业后由本市统一分配去市属在郊县的单位工作,其户口可凭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入集体户口内。

凡本市在外地的农场考生,由农场主管局规划被指定的技工学校就读,毕业后分配回本农场工作。

五、学生入学后的待遇。按本市技工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入学时,一律不迁户口,经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向农场粮管所办理"购粮计划转移证明"(粮票由农场发给,粮管所不发),至技校凭粮票搭伙。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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