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7-6-5 17:19:42

沪劳革(76)资字第6553号

各区、县、局革委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六年十月三十日(76)劳薪字95号《通知》:"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请通知有关单位从今年十一月份起按照执行。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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