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使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的通知

2007-6-6 13:40:42

沪民险发[1997]30号

各县(区)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使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沪民险发[1996]第25号文)要求,本市已全面推广使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系统”),结合“个人帐户系统”的使用,我局已印发了“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为正确、规范和合理使用“结算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个人帐户系统”的县(区)、乡镇,今后将于每年4月1日开始向投保人发放一次上一年度的“结算单”,同时停止《缴费证》的使用。

二、各县(区)在每年3月份前将“结算单”的计划使用数上报市局保险处,由市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县(区)。各县(区)、乡镇不得使用未经市局认可的其他储存额结算凭单。

三、“结算单”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发给投保人,反映投保人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储存额的有效凭单,因此,必须做到:

(一)“结算单”中的各项数据正确无误;

(二)“结算单”的发放数与实际投保人数的绝对一致;

(三)试样、报废和剩余空白的“结算单”必须如数回收,试样和报废的“结算单”由县(区)负责销毁。

(四)做好“结算单”的发放、使用、销毁和剩余等各项数据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并于每年发放完毕后上报市局保险处。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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