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6-6 14:11:24

沪劳保养发(1999)35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扩大本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按市政府规定的统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从业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二、凡乡镇企业引进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可按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办法实施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直属的经济实体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个别单位委托有困难的,经协商也可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三、外省市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办事机构,按规定招用本市职工后,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单位(办事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确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五、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监察中,对未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应限期办理或依法强制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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