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就发(2000)8号
各区县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