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补充办法

2007-6-6 9:48:15

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制度,是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本市自1990年施行新的《标准》以来,施行面不断扩大、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推行《标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不到位的状况。为此在总结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施行《标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着重提高学生体质的要求。对原实施细则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希望各区、县及学校认真执行。

一、凡场地可以开展50米跑的学校,一律采用50米跑,没有50米直道但有可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的学校,应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采用10米策4往返跑。

二、各校对测试器材要加强维护和检量。使其符合测试要求。儿童组第二类如测跳绳,一律采用6号棉纱绳。

三、原施行细则规定"未能在一年内完成的五类测验或有一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者,不计达标成绩",现将第二类、第五类的基础分定为40分。

四、在各级复制、验收时,抽测项目不限,但上肢力量与耐力为必测项目。

五、各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标准》测验站,帮助场地、器材有困难的学校进行测验。逐步建立对各校毕业班学生进行《标准》测验、认可、发证的制度。

六、凡学校施行《标准》及格率在90%,良好率在40%,优秀率在8%以上,经区、县复测,可以认定其为市达标合格学校。

七、全市将结合大、中、小、中技职校等综合运动会,分别对施行《标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八、各区、县要注意总结和推广达标工作中的典型学校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不施行《标准》工作,以及达标率长期处于低下水平的学校,要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整改。

本补充办法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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