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