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农村贫困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农村扶贫基金中列支的通知

2007-6-6 9:36:05

沪民险发[1996]第15号

各县(区)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扶贫帮困、解除贫困户养老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深入做好市郊的扶贫帮困工作,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落实,决定自1996年1月1起,市郊农村贫困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农村扶贫基金中列支。

农村贫困户的确定,按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贫困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标准,按《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个人缴费规定,即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执行。对农村贫困户1996年1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退还给个人。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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