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综发(2000)16号
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劳动工资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把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向新水平。
附件: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