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险发[1996]第14号
各县(区)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