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部分已离退休的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2007-6-6 14:25:26

沪劳保养发(1999)46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组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部分养老金较低的老专家适当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专家。

1~6级的专家是指:1985年工改以前工资为专业技术级别1级至6级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相当这类技术职务的其他科技干部基本工资(不含保留工资、浮动工资等,下同)在相当工程技术工资6级及其以上的也可列入范围,其中基本工资相当工程技术工资3级(237)及其以上的,可比照1~3级专家实行补贴;基本工资相当工程技术工资6级(157.5元)及其以上不足237元的,可比照4.6级的专家实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本人原专业技术级别和月养老金总额确定补贴标准。原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月养老金总额不到10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1000元;原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现月养老金总额不到8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800元。

今后正常调整养老金时,这次增加的补贴不予冲销。

三、审批手续

符合本通知规定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由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单位在送审时,需附带已退休的专家在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支付

补贴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给部分已离退休的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附件:《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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