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技发(96)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五年上海市技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归口管理的意见》〔沪劳技(95)21号〕和市劳动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的暂行意见》〔沪劳技发(95)76号〕的规定,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