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学校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6-6 9:54:09

沪社保业二发(1996)97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6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3】57号)的精神,对本市民办学校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其教职员工的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的民办学校,工资也没有纳入市人事局管理范围的,其教职员工的养老保险,也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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