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的要求,1994年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选择部分企业按照《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意见》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加快建立本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文)要求,制订了《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和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本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