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本市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2007-6-6 13:57:01

沪劳保业一发(199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通知》(沪府发〖1998〗)35号的精神,为支持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保障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对下岗职工进入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原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含其下属的分中心或工作站,下同)按规定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基数按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确定,今年统一按244元标准掌握;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下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本市对企业和职工的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明年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基数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定。

三、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当月按原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签约次月起改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托管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记帐比例、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七、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八、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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