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综发(1999)4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和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