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养发(1999)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随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相应增加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增加离休金的办法
1、行政人员根据离休时的职务,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2、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离休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3、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人员,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三、若干具体政策
1、离休干部的职务,按离休时正式任命的行政职务或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定。
2、离休后分别享受局级和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可分别按副局级和副处级职务增加离休金。
3、离休干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时,可按离休时的职务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的增加标准就高执行。
4、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增加的离休金,可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99年度按照月增加离休金标准的50%计算。
四、资金开支渠道
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