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优发[1997]29号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有关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新标准。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为918元。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