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6-6 8:50:28

沪劳综发(95)89号

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范围。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2、检查内容。企业自查的内容按劳部发(1995)2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抽查应有重点地进行。95年检查的重点是:(1)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即企业年度工资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2)企业经营者收入:(3)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使用情况。

3、时间要求。企业自查情况和市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指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等,下同)汇总,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汇总,汇总材料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

4、抽查办法。根据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市劳动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抽取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主要采取专项审计办法。被检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5、试行年度检查证制度。经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复查,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发给年度检查证。

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局在审核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工资总额发放计划后,应将年度检查证附在《手册》上。对没有年度检查证的《手册》,银行柜面应予拒付。

6、组织分工。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检查工作的分工如下:(1)市属企业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2)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会区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3)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份额最多的一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市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局负责。如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是中央在沪企业或外省市企业,则不列入本市监督检查范围。

7、集体企业(包括本市集体企业与中央在沪企业或外省市企业联营企业参照劳部发(1995)218号文和本补充意见的规定执行。

8、中央在沪企业、外省市在沪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检查证由市劳动局发放。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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