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2007-6-9 16:48:50

沪劳保就发(200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推动职业介绍经纪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现就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职业中介(非家政服务类)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并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新的行政区域内,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市实行职业介绍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职业介绍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与市劳动保障学会共同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纪执业注册,领取经纪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六、经纪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每2年审验一次。

七、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年检。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将职业介绍机构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告知市工商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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