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按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6-9 16:46:15

沪劳保技发(2002)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区、县卫生局: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84]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沪劳技(1997)字第29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按摩服务人员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按摩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规范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推进按摩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按摩服务场所按摩从业人员管理方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均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但依法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按摩(推拿)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除外。

二、从业人员条件

从事按摩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资质证明: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以上(含初级)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2、公安部门核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培训证书。

3、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加盖卫生培训考核合格章的健康合格证明。

4、凡在沐浴(足浴)服务场所从事按摩服务的人员,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安部门核发的治安培训证书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到上海市沐浴行业协会办理上岗证(胸卡)。

三、非本市人员申领按摩服务从业资质证书的办法

从事按摩服务工作的外省市来沪人员,若所持证件非本市相关部门颁发,持证人必须到本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并凭资质认定书到市沐浴协会办理上岗证。

港、澳、台、华侨来沪从业按摩服务工作的,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证或暂住证,凭就业证、居留证或暂住证到相关部门申办资格证书和上岗证。

外籍人员来沪从事按摩服务工作,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证或暂住证,凭就业证、居留证或暂住证到相关部门申办资格证书和上岗证。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按摩服务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公安和卫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开设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全面排摸和专项治理。对未取得上岗证的按摩服务人员,要责令其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对在2003年7月1日前仍不参加上岗培训,无证从事按摩工作的人员,各职能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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