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合发(2001)4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完善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申办与审批工作,制订《〈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