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改,制定了《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