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