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

2007-6-9 16:54:19

沪民安发(2003)3号

各区县民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本市退役士兵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对本市退役士兵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对象

凡是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政府经费 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项目

(一)享受费用补贴的培训项目必须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的培训项目。

(二)定向性培训项目。

三、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的实施

(一)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指导

各区县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必须组织当年度退役士兵进行一次就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指导,由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向退役士兵介绍国家和本市的安置法规和政策, 进行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并在此期间发放《退役士兵职业培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通过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指导,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珍惜革命军人的荣誉,体谅国家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并积极自主实现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对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指导的同时,应积极向他们 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二)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

1.由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表》收齐审核,并及时送交属地的劳 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

2.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在收到《报名表》后,应通过招投标将退役士兵推荐到中标的网络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并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培训机构在收到推荐通知 后,要及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向退役士兵发培训通知,且在开班后一周内将 退役士兵的培训信息反馈给所推荐的职业介绍所。退役士兵不按时向安置部门递交《报名表》,或者在收到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培训的,视作自动放弃政府经费补贴培训。

3.如涉及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委托的培训项目或区县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开班的专业,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报名表》上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培训。

4.经费补贴操作办法

关于对退役士兵进行政府补贴培训的经费列支渠道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和《关于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就职【2002】8号)执行。

(三)退役士兵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范围以外的培训的,区县安置部门凭其付费凭证 和结业证书,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为了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地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实施,使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本市安置工作和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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